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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们团队结合实务中承办案件情况就涉及双倍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通过三个具体的问题普及了相关基础知识,本文中,团队将继续围绕常见的问题展开表述。
在之前接受咨询的过程中,我们遇到这么一个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并履行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双方均继续按原劳动合同条件履行,用人单位由于人事档案管理疏忽并未及时与劳动者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亦由于自身原因未向用人单位提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仍在用人单位正常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当用人单位发现该情况时已超过达半年,于是单位便提出通过“补签”方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该合同中起始的时间为上一份劳动合同届满之日起的第二天,劳动者未提出异议。
那么该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该问题系单位向本团队咨询的核心问题,我们认为,单位是不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在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中第六十六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不难理解,基于该情况中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持续不间断在用人单位中工作,而最终双方签订的没有异议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亦已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即该补签行为会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将得不到支持。
当然,相关知识仅是“冰山一角”,如遇具体问题而不知如何处理或把握不准,可致电与团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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